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家聲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478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蔡政宏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年度繼字第四八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亞蓉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其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八日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一○○年度繼字第四八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