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告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葉永祥 訴訟代理人 張子柔 律師複代理人 曾瓊瑤 律師
吳漢忠 被告佳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 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魏嘉信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