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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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符慕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符穗君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另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8日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也沒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或依規定提出上訴狀繕本,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補正及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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