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黃中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或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具體合法,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