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5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5854號聲請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祖明┌───────────────────────────────────────────────────────────┐│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5年度票字第1585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5年8月10日│56,000元│95年1月10日│95年1月10日│CH七七四四五四│││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