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6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6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62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因需釋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確實金額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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