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原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銓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楊湘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