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1483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關宏實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相對人如為公司,並請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正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