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
壬○○
國民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欣欣 律師
劉楷律師被告癸○○男63歲
國民身分證住桃園縣桃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
陳棋銘 律師被告戊○○男48歲
國民身分證住桃園縣平選任辯護人陳適庸律師被告丙○○女57歲
國民身分證住台北市○○○路○段○○號4樓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 律師
王怡惠 律師被告庚○○男63歲
國民身分證住桃園縣大選任辯護人 呂傳勝 律師
呂丹琪 律師被告丁○○男41歲
國民身分證住桃園縣楊選任辯護人 吳仲立 律師被告甲○○原名 李文昌
男43歲國民身分證住桃園縣蘆選任辯護人 蕭佳灶 律師被告辛○○男54歲
國民身分證住桃園縣蘆居桃園縣蘆乙○○女50歲
國民身分證住台中縣大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辯護人己○○被告丑○○男72歲
住桃園縣觀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11629號、89年度偵字第16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崔秉君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