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303號聲請人丁○○林 陳素喜 之
己○○ 林陳素喜 之乙○○○林陳素喜甲○○○林陳素喜戊○○林陳素喜之丙○○林陳素喜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字第1149號公示催告案件之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陳素喜,惟林陳素喜業於民國93年
6月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前開公示催告案件於93年11月5日間以林陳素喜名義聲請,於法顯有不合。本件既無合法之公示催告程序,則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