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1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94年度簡上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及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昆霖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