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建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德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