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13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秦慧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13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