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德昌油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瑞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4年12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20日屆滿(末日為同年月19日適逢星期日為國定假日,順延1日),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林根本 │兆豐國際商業│德昌油行│104年10月31日│50,150元│BR0000000││││銀行永康分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