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94號
原告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錫耀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8,465元,應繳
裁判費折合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5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