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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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告乙○○
11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世賢法官陳松檀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9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