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水源法官李雅俐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