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0‧0四公克、空包裝重0‧一九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二三七四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錦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