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八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科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上開自小客車為乙○○所有,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該部自小客車連同二面車牌在南投縣○里鄉○○村○○路○號旁失竊)」,及其證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被害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之指述」、「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牌認可資料一件」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開罰金規定依法提高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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