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應克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28,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