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W佛朗明歌現代舞團
法定代理人 鄭宇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貳拾
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