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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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右原告與被告得陞貨運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