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提出原告最近謄本、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被告乙○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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