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關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九號刑事判決,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七月三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甲○○竟於緩刑前之八十八年一月十日、八十八年七月間更犯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0四一、三0四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聲請書誤載為二年六月),並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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