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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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一五號
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被告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全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及坐落土地之申報地價等相關證據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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