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誣告案件,(八十九年偵字第二五一四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誣告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判決(八十九年度北簡字六0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更犯妨害公務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二年上易字第九六五號),並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