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61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一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四九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
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
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乙○○為執行業務而聘僱之印尼籍外國人
GUNAWAN為許可失效之印尼籍外國勞工(自八十九年五月七日起經撤銷聘僱許可
,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十九職外字第七三一九四六
號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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