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楊維達台北市私立霓蕙臻托兒所
被上訴人  保證責任台北市城南住宅公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4月16日送
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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