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繼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4號聲請人乙○○
嶺村上聲請人聲請准予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徵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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