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640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麥寮鄉新吉村9鄰新吉92號),於民國98年06月10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