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45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陸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三六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二六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二六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二公克)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調科壹字第0九五二三0五三九九0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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