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92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5年1月18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桃園縣○○鄉○○街與自強北路口,查獲被告甲○○(因前案曾經強制戒治期滿,已另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持有安非他命含袋約0.2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鑑定書
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認係安非他命,尚有誤會,應予更正)。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淨重0.1933│包裝之塑膠袋與所│││非他命1包│克,取樣│包裝之甲基安非他││││0.0279克(│命於物理外觀上二││││已鑑析用罄│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餘淨重│難以析離││││0.1654克及├────────┤│││分裝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6年6月28│││││日安鑑字00000000│││││33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