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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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物案件(九十六年聲沒字第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專用權人註冊商標商品之長壽黃硬盒菸壹佰陸拾伍包、仿冒商標專用權人註冊商標商品之長壽白軟包淡菸壹佰壹拾柒包,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號,查獲甲○○涉嫌販賣仿冒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香菸(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仿冒長壽香菸共二百八十二包(長壽黃硬盒菸一百六十五包、長壽白軟包淡菸一百一十七包)。經查,上揭扣案之香菸共二百八十二包係未得商標權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之香菸,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復按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二月十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二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又本件所查扣仿冒「LONGIFE」、「長壽」、及圖形圖案商標圖樣之香菸,確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專用商標,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臺菸酒桃營政字第0九五000四四九二號函、臺灣菸酒股份有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臺菸酒北菸品字第0九五000五00八號函、臺灣菸酒股份有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臺菸酒內菸品字第0九五000四八六一號函各一份在卷可考。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