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另案在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甲○○、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並於民國98年5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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