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另案在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甲○○、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並於民國98年5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