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號抗告人乙○○即原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98年度補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