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23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被告乙○○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1條等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與共犯所參與之多次、多人共同詐騙行為,確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9月2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98年12月1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98年11月19日行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芸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