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12號上訴人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甲○○、林國豐、 林素玲林春銘 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712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捌拾捌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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