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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