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517號原告 張靖侖張憶倢 法定代理人 張子鈞 法定代理人 張采慈 被告 張瑞乾 被告 張双欽 被告 張双祿 被告 張金海 被告 張金煜 被告 張双昌 被告 張武雄 被告 張勇雄 被告 張金清 被告 張金豐 被告 張國楠 被告 張國祥 被告 張國紋 被告 張瑞深 被告 張瑞洪 被告 張建國 被告 黃春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分割分配表中,關於黃春蓉B部分持分「7383/10000」記載,應更正為「7383/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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