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70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游禮德 債務人 王盈盈 債務人 王英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所請債務人連帶給付之部分,查無法律依據且核與債權人之聲明及卷附變更借款條件契約申請書王英國只負一般保證之意旨不合,請求債務人王英國連帶給付部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