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308號聲請人東昕機器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國柱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杜文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文光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中自承債務人已丟下工作逃跑,故聲請人於聲請狀以債務人工作地為住所地,顯與實情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現住所地為何,債權人於101年5月14日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因債務人現住居所不明,倘對其裁定,應為公示送達,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對其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