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債務人 范幃淇 即 范秀珍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權人 元誠 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鄭崑發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附卷可稽。而債務人復同意就其投保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交等值金額款項(即新台幣73,761元)至本院,有本院104年執案字第2719號收據等附卷足稽,並經本院於104年12月22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由本院依職權分配清算財團財產予各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新台幣73,761元,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