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008號債權人 李坤峯 即瑞吉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陞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台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利息起算日須自退票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台端附表所列之利息起迄日)。
二、債務人陞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