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27號上訴人 張淑微 被上訴人 蘇美玲 上訴人與上訴人因107年度訴字第82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之上訴聲明所主張拆屋還地之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如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之土地面積,為整筆土地148平方公尺時,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7,200元,則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
茲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上訴人上訴之本意為何,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