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 朱柏翰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被告廣達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天生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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