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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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晴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26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7865號),提起上訴,業經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聲請變更期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