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陳秀真
郭 楊應淑 郭松翊 郭芯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被告 游洛興 上列被告游洛興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宋泓璟法官許品逸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