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告 魏新站 被告 鄭崇文 律師(即 黃志文 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0,3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9,800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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