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33號原告 黃畇涵 訴訟代理人 吳典哲 律師被告 魏詩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不當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惟被告住所即戶籍地址現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之情,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