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告 蔡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逸龍 、 文茹玉 、 陳伯倫 、 顏海英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丁于真